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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第第二届中国(顺德)国际工业设计创意博览会(以下简称工博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参展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并依据与全体参展商有关责任协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有关参展协议附件,是工博会组委会与参展商双方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商如期参展即视为对本规定效力的承认。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工博会期间和展馆范围内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禁止所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展品展出,凡参加工博会的展商须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保证其所有展品及其包装、宣传品等任何展示没有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并服从大会知识产权机构的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的保护措施属共同协议下的自律行为和展览馆内的临时保护措施,投诉人选择向组委会投诉即选择适用本规定。投诉一经受理,组委会对投诉人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免除。
第五条 工博会参展商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和及时提供证明,以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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