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4日至6日
中国广东顺德展览中心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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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第第二届中国(顺德)国际工业设计创意博览会(以下简称工博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参展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并依据与全体参展商有关责任协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有关参展协议附件,是工博会组委会与参展商双方合同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商如期参展即视为对本规定效力的承认。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工博会期间和展馆范围内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禁止所有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展品展出,凡参加工博会的展商须严格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保证其所有展品及其包装、宣传品等任何展示没有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并服从大会知识产权机构的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的保护措施属共同协议下的自律行为和展览馆内的临时保护措施,投诉人选择向组委会投诉即选择适用本规定。投诉一经受理,组委会对投诉人所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免除。
    第五条 工博会参展商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和及时提供证明,以避免纠纷发生。
第二章 知识产保护机构
    第六条 工博会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处(以下简称投诉处)是工博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的机构。工博会组委会邀请当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专业组织人员驻会参加投诉处的工作。
    第七条 投诉处仅受理本届专博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投诉处处理知识产权投诉并判别知识产权是否足以涉嫌侵权,须有投诉处3名以上工作人员。
    第八条 展览期间,组委会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是展馆内唯一受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未通过组委会直接与侵权方交涉,在展馆引起纠纷以致影响展览会正常秩序的,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情况严重的,组委会可将引起纠纷的人员清离展馆。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九条 持有参加当届工博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投诉处投诉。投诉人须填写投诉书,并应当同意支付工博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和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二)被投诉人是本届工博会的参展商;
    (三)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未向人民法院期数或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请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处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如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不予受理。有关文件经投诉处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方可确认受理投诉,并于1小时内安排投诉处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参展企业代表协当配合投诉处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二条 投诉处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或版权的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当场举证,经投诉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一致确认有效的,投诉处理行为即行解除。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物品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在补充举证和抗辩之前应先行暂时下撤涉嫌侵权物品。不先行暂时下撤涉嫌侵权物品的,投诉处工作人员可对物品作暂扣处理。
    投诉人自行下撤展品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投诉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的,不再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
    第十四条 在暂时下撤有关涉嫌侵权产品后,被投诉方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专博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处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和进一步抗辩。投诉处须在1小时内召集投诉人、被投诉人进行调停。调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人陈述;
    (二)被投诉人举证和抗辩;
    (三)双方辩论;
    (四)投诉处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在调停中,双方达成和解,调停即结束。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应当记录;签订和解协议的,应当备案。未能达成和解,投诉处应当最迟在三小时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并告知投诉人不支持的事实和理由;暂时下撤或暂扣展品措施即时解除。
    (二)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被投诉人抗辩不能成立,则根据投诉请求协助投诉人取证,并视实际需要将涉嫌侵权的物品下架、暂扣,情况严重的可申请组委会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对被投诉人已经中国司法、行政和仲裁发生效力的有关裁决为侵权的展品,投诉处一经查证,可直接将其侵权展品暂扣。情况严重的可当即申请组委会取消被投诉人的参展资格。
    第十七条 投诉处应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侵权判别规定作出决定,并对投诉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作记录,作为展览会资料交由组委会保存。
    第十八条 为维护工博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处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且被投诉方接受此处理后至工博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馆内对被投诉方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第十九条 当届工博会结束后,投诉处将当届受到工博会处理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名单及有关处理资料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参展商如违反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在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涉及商标侵权的投诉,由投诉处会同驻会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侵权行为属实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应当执行投诉处的有关决定,对投诉处的处理拒绝合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投诉处可报请组委会强制执行,被投诉人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组委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不能终止决定执行。投诉人不得以处理决定对其不利为由要求退回参展费。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初步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可以取消其当届工博会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一个参展商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并经投诉处认定涉嫌侵权成立的,或者一个参展商在本届博览会受到侵权处理三次以上,组委会可取消当届专博会参展资格,参展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 工业设计特别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别批准,本届博览会作为国际性展会,对首次在本届博览会展示且未申请专利的工业设计作品,组委会可提供证明,该作品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参展商保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展商携带未申请专利的工业设计参展,可向组委会申请证明登记,并由组委会对作品拍照留档。
    第二十七条 对已登记的工业设计作品,组委会可为为参展商自展览结束后的1年时间内提供在先权利证明,并协助有关官方要求的证据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无论投诉处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工博会结束后,投诉人拟对被投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应通过当事人当地的行政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第二届工博会组委会。因适用本规定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届工博会组委会
二○○九年五月七日